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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第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家口市鑫跃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玉欣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口市鑫跃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玉欣食品有限公司,王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西马道14号。法定代表人李培兴,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鑫跃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西城壕18号。法定代表人王会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玉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西城壕路北。被执行人王会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鑫跃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玉欣食品有限公司、王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商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人民陪审员  李春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