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常州市紫阳贸易有限公司与毛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紫阳贸易有限公司,毛国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684号原告:常州市紫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竹林村委后黄村**号。法定代表人:徐友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斌,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国良。原告常州市紫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油漆款5106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经原、被告对账,被告毛国良确认截至2014年6月14日共欠原告货款51064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国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紫阳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10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7元,由被告毛国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吕 磊代理 审 判员 沈武英人民 陪 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