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振榜绑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振榜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570号罪犯李振榜。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无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振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李振榜及同案被告人徐明、卢朝朋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作出(2012)石刑终字第00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振榜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4月20日至2016年1月27日,获考核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振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