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2012号原告:周某,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纵某,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迪附裁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