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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终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方鼎置业有限公司、王义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方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义巍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1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方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法定代表人夏永建,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法定代表人程乐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义巍,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河南方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义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5289号民事判决。河南方鼎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河南方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河南方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方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809元减半收取404.5元,由上诉人河南方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曹燚森审判员  许珍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