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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玉珍与温海鱼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珍,温海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珍。被执行人温海鱼。本院受理的张玉珍申请执行温海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温海鱼所有的位于乌海市海南区XX房屋被我院另案查封且无剩余价值,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雄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