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玉珍与温海鱼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珍,温海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珍。被执行人温海鱼。本院受理的张玉珍申请执行温海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温海鱼所有的位于乌海市海南区XX房屋被我院另案查封且无剩余价值,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雄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