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林水强与被告苏文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水强,苏文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6民初888号原告林水强,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苏文锡,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原告林水强与被告苏文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清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水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文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水强诉称,被告苏文锡于2015年10月24日向其借款人民币6万元,经催讨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及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苏文锡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现查明,被告苏文锡因需要资金于2015年10月24日向原告林水强借款人民币6万元,由被告苏文锡出具内容为“兹有苏文锡今向林水强借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整”的借条交给原告收执。嗣后,原告林水强经催偿未果,遂持借条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陈述为据。本院认为,被告苏文锡向原告林水强借款人民币6万元未还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陈述为据,可予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不定期无息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不定期借贷经出借人催偿后,借款人应在合理的宽限期内清偿,逾期者则应支付逾期还款期间年利率不超过6%的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苏文锡偿还借款6万元及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被告苏文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文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水强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苏文锡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清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炜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