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许劲松与卓勤、林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劲松,卓勤,林天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2782号原告许劲松,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林俊敢,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勤,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林天祥,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原告许劲松与被告卓勤、林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劲松的委托代理人林俊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勤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林天祥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许劲松诉称:被告卓勤拖欠其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被告林天祥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故请求判令被告卓勤偿还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被告林天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卓勤、林天祥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被告卓勤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兹向出借人许劲松借款人民币现金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0000),利息每月按人民币3%元首付,本借款用途只限于生意资金周转使用,周转期限六个月,若因履行借款事宜发生争议,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若因借款人的违约导致出借人采取诉讼方式追索债权相关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应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本借款与担保人并负有经济连带责任,具有法律一定效力。特立此据!借款人:卓勤。2014年8月27日”。被告林天祥在担保人签名处签名、摁手印并载明身份号码、联系电话号码。后因被告只偿还二个月的利息计人民币15000元,原告即于2015年7月9日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许劲松提供的《借据》一份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卓勤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5万元,有其出具的现仍由原告持有的《借据》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卓勤偿还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被告卓勤按约定的月利率3%支付利息,因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可保护的上限,应依法调整为由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被告林天祥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卓勤、林天祥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均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卓勤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劲松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林天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63元,由原告许劲松负担163元,被告卓勤、林天祥负担59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卓勤、林天祥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国珍人民陪审员  林进希人民陪审员  吴湘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丽华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