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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凉州区光明热力有限公司与张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州区光明热力有限公司,张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2158号原告凉州区光明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兴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州区光明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和被告协商解决了纠纷,认为再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州区光明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继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万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