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3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凤梅诉刘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梅,刘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31号原告李凤梅,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小区***号楼***号。委托代理人吴春艳,黑龙江铭昊(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女,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仕林国际*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梅与被告刘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曾于2014年受理原告李凤梅诉被告刘艳租赁合同纠纷案,并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建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李凤梅的诉讼请求,原告李凤梅不服此判决上诉后,被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原告所诉及请求的内容,已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建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作出处理,本案据此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凤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60.0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凤朝审 判 员  刘大威人民陪审员  林 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