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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黄文权、伍贤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文权,伍贤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法定代表人任超,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黄文权,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伍贤秋,女,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本院受理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黄文权、伍贤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对本案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詹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