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05刑更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姜哲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05刑更94号罪犯姜哲,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牡丹江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14年9月23日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姜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刑期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双鸭山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姜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哲准予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杰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陈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