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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葛东营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东营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336号罪犯葛东营,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一日作出(2014)高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东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案被告人宋荣杰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宋荣杰申请撤回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保刑终字第46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宋荣杰撤回上诉。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葛东营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东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审 判 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