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廖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148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6)1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1日晚,被告人廖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下南路XXX号佳德教育门店,钻窗入室,窃得联想牌液晶显示器一台。2016年1月某日晚,被告人廖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下南路XXX号大树英语门店,钻窗入室,窃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2016年1月22日晚,被告人廖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下南路XXX号瑞麒教育门店,钻窗入室,窃得人民币2,300余元。2016年1月某日,被告人廖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下南路XXX号而雅舞蹈门店,钻窗入室,窃得联想牌一体机一台。2016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尊路XXX弄XXX号XXX室精锐教育成山校区,登高钻窗入室,窃得价值人民币1,134元的戴尔牌14-3441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975元的联想牌Z47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920元的联想牌Y471A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550元的华硕牌X201E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其他品牌笔记本电脑3台及数码相机一部。2016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XXX弄XXX号美国环球国际健身会所成山店,钻窗入室,窃得价值人民币308元的红米牌HM2A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3,990元的苹果牌A1418型一体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00元的索尼牌PCG-5K2T型笔记本电脑一台。2016年2月4日,被告人廖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窃单位庄艳、郭萍、吴剑菁、周娟、李慕霞、郑广义的证言、证人韦某某的证言、有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再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廖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泰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凡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