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付润华与高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润华,高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付润华,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高强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付润华与高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64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强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财产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凯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