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3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339-5王文彬申请吕文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彬,吕文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339-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彬。被执行人吕文通。申请执行人王文彬与被执行人吕文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5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文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文彬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吕文通偿还案件款,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吕文在农村信用社开设的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