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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6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伟与李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王海,李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6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男,1973年6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大成,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进,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上诉人王伟因与被上诉人王海、原审被告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19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王伟虽提出缓交上诉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但并未提交任何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法定情形,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王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志星代理审判员  苏丽娟代理审判员  卢瑞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