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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洛阳安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安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1130号原告洛阳安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万国芳,洛阳市西工区金谷法律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云建,董事长。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安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安太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审判员  陶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