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执字第3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周伟与宿迁鼎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宿迁鼎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3157号申请执行人周伟,居民。被执行人宿迁鼎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裕。关于申请执行人周伟与被执行人宿迁鼎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宿豫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伟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宿迁鼎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宿迁鼎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宿豫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磊执行员 王 雷执行员 孟吉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