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被告周某、第三人周某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周某,周某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1364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大坡乡建筑村六子组。被告周某,男,汉族,生于1948年11月3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大坡乡建筑村六子组。第三人周某容,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1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三岔河乡顺江村何家湾组。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周某、第三人周某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