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6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庆英与周兴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英,周兴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6民初317号原告:陈庆英,女,住和龙市被告:周兴刚,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英诉被告周兴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起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庆英撤诉处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若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