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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6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庆英与周兴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英,周兴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6民初317号原告:陈庆英,女,住和龙市被告:周兴刚,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英诉被告周兴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起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庆英撤诉处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若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