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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4行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苗贵才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贵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4行初338号原告苗贵才,男,1943年6月7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文体路2号。法定代表人冀岩,男,区长。委托代理人林国迁,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丰台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苗贵才诉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台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贵才诉称,其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告丰台区政府邮寄《申请书》一份,但被告丰台区政府至今未对原告苗贵才《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作出文字答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丰台区政府对2015年12月16日原告苗贵才的《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作出文字答复,诉讼费由被告丰台区政府承担。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原告苗贵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要求被告丰台区政府履行法定职权,归还其被拆除的11间房屋所有权和0.4亩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以法律法规的明确、具体的授权为前提。原告苗贵才申请事项系因1987年的房屋拆迁所引起,目前并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区、县政府具有因拆迁纠纷归还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职责。因此,被告丰台区政府不具有归还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职责,原告苗贵才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苗贵才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退还原告苗贵才。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立鹏审 判 员 向绪武审 判 员 张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冬梅书 记 员 牛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