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于红如与被告姚啟东、耿荣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红如,姚啟东,耿荣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于红如,女,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潘郑,南京市六合区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啟东,男,1983年6月30日生,回族,居民。被告耿荣妹,女,1954年7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晓荣,男,汉族,居民。原告于红如与被告姚啟东、耿荣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2月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红如及其委托代理人潘郑,被告姚啟东、被告于红如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晓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红如诉称:原告与姚啟东均经营彩票站。2015年9月23日,姚啟东让原告为耿荣妹打彩票,每期都打同样的号码,并先后三次共向原告付款11900元,同时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要求原告垫钱继续打彩票,原告共打了43800元的彩票。后因无钱继续垫付,原告多次通知姚啟东转钱,而姚啟东和耿荣妹均未再支付。当晚7点左右,原告就停止打彩票。截止至停止打彩票时,原告共垫付款项31900元。现因多次向姚啟东和耿荣妹催要彩票款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姚啟东与耿荣妹共同支付彩票款31900元。被告姚啟东辩称:原告经营彩票站。2015年9月23日,姚啟东和耿荣妹从原告处购买彩票,要求原告先垫钱为其守号,号码为“1、2、4、5、8、10、11”,原告表示同意。原告在垫付20000余元时,告诉姚啟东没有钱了,但还在继续打,一直打到晚上7点多,就不再继续打了。期间,姚啟东共给付原告11900元。当晚9点半开奖时,这个号码中奖了。原告停止守号,这个责任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姚啟东和耿荣妹不可能付这个钱。被告耿荣妹辩称:耿荣妹不认识原告,也未委托原告购买彩票。姚啟东经营彩票站,耿荣妹委托姚啟东购买彩票,事后双方都能将帐结清。耿荣妹从未委托或同意姚啟东再次委托他人购买彩票,姚啟东私自委托他人购买彩票的行为,耿荣妹不知情也不认可,直到报警后才知道姚啟东委托他人购买了彩票,且其仅要求姚啟东按三倍五倍守号,对姚啟东实际守号的倍数也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于红如与被告姚啟东均经营彩票站。2015年9月23日上午10点左右,姚啟东因自己经营的彩票站点资金不足无法打出彩票,便在于红如的彩票站点守号,购买的彩票种类为“11选5”类型中的“任选七”,号码为“1、2、4、5、8、10、11”,每注金额2元,可加倍购买。同时,姚啟东要求于红如为其垫付彩票款,并承诺即使号码开不出来,也会如数支付彩票款。期间,于红如通过电话及微信的方式与姚啟东保持联系,并按照姚啟东的指示打彩票,从200倍开始守号,每期增加50倍。下午6点多,于红如向姚啟东表明自己快没有资金垫付了。晚上7点49分,彩票倍数已升至近2000倍。之后,因于红如无资金继续垫付,姚啟东亦未能及时支付彩票款,于红如便停止打彩票。晚上9点多,开奖时,前述号码开出,但因已停止守号,导致未能中奖。于红如为守号共打了43800元的彩票,而姚啟东仅向其支付了11900元,尚欠31900元未付。另查明,被告耿荣妹经常在姚啟东经营的彩票站购买彩票,并预付5000元给姚啟东让其守号。2015年9月23日下午3点多,姚啟东告知耿荣妹已经为其守了前述号码,该号码肯定能开出来,并要求耿荣妹继续筹钱守号,而后,耿荣妹又付给姚啟东3900元用于守号。再查明,于红如与姚啟东之间的往来微信聊天内容反映,姚啟东系与他人共同守号,但无法反映其与何人共同守号。在守号过程中,于红如因资金不足问题,多次与姚啟东沟通,但无法反映双方有关于要垫付钱直到开奖为止的约定。现因向两被告索要彩票款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彩票、微信聊天记录、姚啟东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之间合法的约定。本案中,被告姚啟东要求原告于红如为其守号,于红如按照其指示的倍数和要求打彩票,并垫付彩票款31900元,有双方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及姚啟东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双方之间形成赊购彩票的买卖合同关系,姚啟东应按照约定向于红如支付彩票款。姚啟东辩称于红如因停止守号产生的损失应自行承担,但未能举证证明其与于红如之间存在为其垫钱守号直至开奖为止的约定,其以于红如停止守号致其未能中奖为由拒付款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耿荣妹是否应当承担给付责任的问题,因耿荣妹系要求姚啟东为其守号,并向姚啟东支付彩票款,其与于红如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于红如按照姚啟东的指示和要求守号,耿荣妹对此亦不予认可,故于红如主张耿荣妹与姚啟东共同承担给付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啟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红如支付彩票款31900元;二、驳回原告于红如对被告耿荣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元,由被告姚啟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8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10×××76)。审 判 长 屠本俊代理审判员 张 琼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玉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