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莫章红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章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终21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章红,男,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自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章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29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莫章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莫章红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莫章红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莫章红撤回上诉。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29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坤鹤代理审判员 胡炳辉代理审判员 何颜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小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