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3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张小军、陆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张小军,陆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3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江苏省无锡市五爱路30号。负责人姜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刚、秦焘,均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张小军。被执行人陆青。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小军、陆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04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张小军、陆青确认结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欠款78788.55元及以本金70762.68元自2015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此款张小军、陆青于2015年6月5日归还3万元,自2015年7月起至2016年10月止于每月25日前归还3000元,剩余款项于2016年11月25日前还清。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张小军名下苏B的车辆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对张小军、陆青上述第一项还款优先受偿。3、张小军、陆青若未���约履行上述第一项任何一期还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立即对未付款全额一并申请执行。4、本案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839元,由张小军、陆青共同负担,现已支付完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至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银行及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小军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的车辆已被本案查封,但目前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房产、银行存款,公积金等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39939.89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张小军、陆青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张小军名下车牌号为苏B的车辆已被本案查封,但目前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04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明执行员 张麒执行员 尤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沙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