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4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段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4民初348号原告段某。被告罗某。原告段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灿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承担。审判员 吴灿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紫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