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2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潘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刑初16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男,公民身份号码×××761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6)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潘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雷州市××××街的家中,通过开设赌场利用“打鱼机”赌博赚取钱财。2016年1月11日14时许,参与赌博的未成年张某(2002年7月12日出生,未成年人),在被告人潘某家中参与赌博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扣押赌具“打鱼机”一台。于2016年1月31日,被告人潘某因吸毒被雷州市公安局乌石派出所抓获,并送雷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办案民警到雷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向其查证其利用“打鱼机”开设赌场进行赌博一事,被告人潘某开设“打鱼机”赌博总共获取非法利益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以营利为目的,谋取非法利益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潘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雷州市××××街的家中,通过开设赌场利用“打鱼机”赌博赚取钱财。2016年1月11日14时许,参与赌博的未成年张某(2002年7月12日出生,未成年人),在被告人潘某家中参与赌博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扣押赌具“打鱼机”一台。于2016年1月31日,被告人潘某因吸毒被雷州市公安局乌石派出所抓获,并送雷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办案民警到雷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向其查证其利用“打鱼机”开设赌场进行赌博一事,被告人潘某供述开设“打鱼机”赌博总共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赌具“打鱼机”一台;2、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3、证人黄某、张某的证言;4、被告人潘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能形成证据锁环,互相印证,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开设赌场利用“打鱼机”聚众赌博,并容留未成年人参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打鱼机”一部,系赌博器具,依法予以没收销毁。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打鱼机”一台,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陈明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兰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