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民终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招明、郭金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招明,谢俊兰,刘辽洲,邱兵,刘燕,王巍,赖惠珍,肖如德,陈招娣,朱诒平,赖润华,陈娟,肖鹏,XX梅,罗德滦,钟琴,谢京,吴菊英,熊忠华,谢水香,陈娜,康晓云,石海东,李新兰,刘中华,徐维维,江西海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终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招明,男,1979年12月生,汉族,住泰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金美,女,1981年3月生,汉族,住泰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俊兰,女,1979年4月生,汉族,住泰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辽洲,男,1979年10月生,汉族,住泰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兵,男,1982年4月生,汉族,住泰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燕,女,1983年12月生,汉族,住泰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巍,男,1969年3月生,汉族,住泰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惠珍,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如德,男,1967年12月生,汉族,住泰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招娣,女,1966年5月生,汉族,住泰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诒平,男,1974年4月生,汉族,住泰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润华,女,1974年4月生,汉族,住泰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娟,女,1972年8月生,汉族,住泰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鹏,男,1995年7月生,汉族,住泰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XX梅,女,1974年6月生,汉族,住泰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德滦,男,1977年9月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琴,女,1985年11月生,汉族,住泰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京,男,1983年1月生,汉族,住泰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菊英,女,1974年8月生,汉族,住泰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忠华,男,1976年11月生,汉族,住泰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水香,女,1977年7月生,汉族,住泰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娜,女,1978年8月生,汉族,住泰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晓云,男,1974年10月生,汉族,住泰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海东,男,1975年6月生,汉族,住泰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兰,女,1978年12月生,汉族,住泰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中华,男,1969年2月生,汉族,住泰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维维,女,1984年10月生,汉族,住泰和县。上列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春生,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海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县城下解放路,组织机构代码79945019-1。法定代表人方少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裕达,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招明等二十七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2015)万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招明等二十七人以将以其他方式解决本纠纷为由,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招明、郭金美、谢俊兰、刘辽洲、邱兵、刘燕、王巍、赖惠珍、肖如德、陈招娣、朱诒平、赖润华、陈娟、肖鹏、XX梅、罗德滦、钟琴、谢京、吴菊英、熊忠华、谢水香、陈娜、康晓云、石海东、李新兰、刘中华、徐维维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上诉人黄招明、郭金美、谢俊兰、刘辽洲、邱兵、刘燕、王巍、赖惠珍、肖如德、陈招娣、朱诒平、赖润华、陈娟、肖鹏、XX梅、罗德滦、钟琴、谢京、吴菊英、熊忠华、谢水香、陈娜、康晓云、石海东、李新兰、刘中华、徐维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建文审 判 员 廖东江代理审判员 胡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