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苏海彪与被告王会良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海彪,王会良,王淑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258号原告苏海彪,男,汉族,1968年4月20日生,个体,现住榆树市华昌街三委123组。被告王会良,男,汉族,1952年2月19日生,个体,现住榆树市城郊街八委59组。被告王淑艳,女,汉族,1960年7月19日生,个体,现住榆树市城郊街八委59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海彪诉被告王会良、王淑艳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王会良、王淑艳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王会良名下的座落于神州大厦二层房权证号为:吉房权证字第10**号,面积为56平方米的房屋;座落在神州大厦东侧,房权证号:10**号面积为88平方米的房屋;座落在神州大厦一层,房权证号:吉房权证字第10**号,面积为22平方米的房屋;座落在神州大厦六层,房权证号:吉房权证字第10**号,建筑面积为234.69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原告提供担保的李海华名下的座落在长春市南关区永宁路以南,东莱南街以东、滨河路以西信达东湾半岛B组团19幢2单元903号房,房权证号为: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15120804**号,面积为149.44平方米的住宅楼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永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