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7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洪英诉被告刘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英,刘自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7122号原告洪英,女,1975年4月8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菊乐路55号3栋3单元12号。被告刘自荣,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太安镇春光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英诉被告刘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洪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钟代理审判员 闵 筱人民陪审员 李友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