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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7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洪英诉被告刘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英,刘自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7122号原告洪英,女,1975年4月8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菊乐路55号3栋3单元12号。被告刘自荣,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太安镇春光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英诉被告刘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洪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钟代理审判员  闵 筱人民陪审员  李友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