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奈曼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宏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奈曼旗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梁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621号申请人奈曼旗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奈曼旗。法定代表人闫春龙,系局长。被执行人梁宏伟,男,蒙古族,1980年5月6日出生。关于奈曼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梁宏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奈证字第***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梁宏伟在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账户为6*****************0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宝银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庆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