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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3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旷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3民初292号原告旷某某,女。被告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旷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4月22日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旷曲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运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校对责任人:旷曲宇打印责任人:郭运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