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自平与封金山、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封金山,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李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终17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封金山。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宝庆东路478号-488号。法定代表人封金山,该公司执行董事。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信盛连,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自平。上诉人封金山、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封金山、万事达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撤诉报告,认为其已与李自平协商处理,故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封金山、万事达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封金山、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封金山、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德辉代理审判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张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申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