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民申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李君香、李敬波等与闵浪平、蒋亚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君香,李敬波,李万和,仇花容,闵浪平,蒋亚勋,安化县东坪镇双青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2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君香,农民,系受害人李利君之妻。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敬波,农民,系受害人李利君之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万和,农民,系受害人李利君之父。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仇花容,农民,系受害人李利君之母。上述四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曾魏,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闵浪平,教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亚勋,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化县东坪镇双青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双青村。负责人:刘庆祥,该村村主任。再审申请人李君香、李敬波、李万和、仇花容因与被申请人闵浪平、蒋亚勋及安化县东坪镇双青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民一终字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君香、李敬波、李万和、仇花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舒志宏审 判 员 孙 平代理审判员 郑一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逸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