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81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老莱胜利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耿加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莱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耿加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697号原告老莱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书才,职务:村主任。被告耿加河,住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老莱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耿加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老莱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老莱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莱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老莱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宏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谷艳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