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立果与王斌、葛雨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果,王斌,葛雨雪,翟磊,翟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王立果,男,1985年2月14日生,号码321323198502141237,汉族,住泗阳县。被告王斌,男,1958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葛雨雪,男,1958年3月6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翟磊,男,198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翟金祥,男,1956年4月1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王立果诉被告王斌、葛雨雪、翟磊、翟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果、被告葛雨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斌、翟磊、翟金祥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果诉称:2013年7月29日,被告王斌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王斌及被告葛雨雪、翟磊、翟金祥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斌归还60000元,余款没有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斌、葛雨雪、翟磊、翟金祥归还借款1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斌、葛雨雪、翟磊、翟金祥承担。被告葛雨雪辩称:我是为翟金祥担保的,不是共同借款人,现在借款人是王斌,我不承担担保责任及还款责任。被告王斌、翟磊、翟金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9日,被告王斌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王斌及被告葛雨雪、翟磊、翟金祥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斌归还60000元,余款没有归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人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应当按约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葛雨雪认为,其为被告翟金祥担保,不应当承担担保及还款责任的抗辩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斌、葛雨雪、翟磊、翟金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立果借款140000元。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660元,由被告王斌、葛雨雪、翟磊、翟金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3100元。审 判 长 庄倩倩代理审判员 戴 维人民陪审员 毕润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红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