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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唐寒冰与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荷塘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寒冰,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荷塘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2602号原告唐寒冰,女,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号。委托代理人肖文君,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荷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荷塘村。负责人王志兴,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寒冰与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荷塘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寒冰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寒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寒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唐寒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  落人民陪审员 欧阳学陶人民陪审员 谢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