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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郭钢与高东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钢,高东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710号原告郭钢,男,出生于1976年7月10日,汉族,住安丘市邵山镇石河村43号。被告高东洋,男,出生于1963年7月23日,住山东省青州市东夏镇新立屯村利民街100号。本院在审理郭钢诉高东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所有的鲁GV57**号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所有的鲁GV57**号车辆。二、冻结被告在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