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03执4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邢台三泰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邢台三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481-1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2-1501,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李波。被执行人邢台三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南路325号,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王西栋。本院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石燕证执字第007号,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邢台三泰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借款2242669502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邢台三泰电器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邢台三泰电器有限公司邢台市郭守敬南路325号邢市国用(2001)字第X-57号土地;拍卖邢台三泰电器有限公司桥西区郭守敬南路325号2号楼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