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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姜健与烟台红星美凯龙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健,烟台红星美凯龙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1572号原告:姜健,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烟台红星美凯龙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车建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胥逢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建辉,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健诉被告烟台红星美凯龙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姜健负担。审判员 彭  进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慕惠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