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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0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石玉强与天津强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梁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玉强,天津强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梁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748号申请执行人石玉强。被执行人天津强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855号。法定代表人梁毅,董事长。被执行人梁毅。申请执行人石玉强与被执行人天津强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梁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民初207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