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2016)辽0211刑初45号任某某销售假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1刑初45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女。因本案于2015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经群众举报,大连市某区某街某号楼有人销售含有伟哥成分的假药。2015年6月24日,大连市公安局某分局侦查人员到位于上述地点,由被告人任某某经营的大连市某区某街某商店进行检查,现场扣押五盒(每盒10粒)由任某某正在销售的“黄金玛卡片”。经检验,该黄金玛卡片无批号,并且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其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大连市公安局某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大连市某区某街某号楼有人销售含有伟哥成分的假药。后公安机关来到由被告人任某某经营的大连市某区某街某号的某商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了五盒(每盒10粒)“黄金玛卡片”。经检验,该黄金玛卡片无批号,并且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在本案的审理阶段,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物证照片,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被告人任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缴纳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任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扣押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蒋春艳人民陪审员 于宝荣人民陪审员 曹翠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