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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敏与陈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陈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514号原告:杨敏,居民。被告:陈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敏诉被告陈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敏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敏撤���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1150元,本院减收1150元。审判员  林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戎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