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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6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祖光与冷延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光,冷延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6民初4号原告:李祖光,男,住和龙市。被告:冷延山,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祖光诉被告冷延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祖光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祖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祖光负担。审判员  白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