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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3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前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侯小奎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前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侯小奎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3540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前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李公堤四期2号楼B4-1-1B4-2B4-3。法定代表人胡冬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爱琴,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淑科,该公司员工。被告侯小奎,委托代理人侯栋佳。本院在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前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小奎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前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前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侯小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前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婕人民陪审员  孙令奇人民陪审员  邱火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大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