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玉臣与商丘市怡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臣,商丘市怡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708号原告刘玉臣,男,回族,1948年3月15日出生。被告商丘市怡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职务:经理。原告刘玉臣与被告商丘市怡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臣在规定的期限内即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依法办理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玉臣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孝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