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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9001民特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廖天伟、廖天亮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特121号申请人廖天伟。申请人廖天亮。申请人廖天慧。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廖天伟、廖天亮、廖天慧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胡军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被继承人廖懋光与李维琼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即长子廖天伟、次子廖天亮、长女廖天慧。廖懋光与李维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位于石河子市壹拾肆小区XX栋XXX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号)。2002年6月4日廖懋光死亡,李维琼一直未再婚,于2015年12月13日死亡,生前均未留遗嘱,廖懋光与李维琼的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廖懋光长子廖天伟、次子廖天亮、长女廖天慧为被继承人廖懋光、李维琼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三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27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位于石河子市壹拾肆小区XX栋X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号)100%产权由廖天伟一人继承;二、廖天亮、廖天慧自愿放弃对前述遗产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廖天伟、廖天亮、廖天慧于2016年4月27日达成的前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东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