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兆,孙晓伟聚众斗殴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孙晓伟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42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兆,曾用名李某乙,男,汉族,1987年6月6日出生于哈尔滨市宾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被告人孙晓伟,男,汉族,1988年3月10日出生于哈尔滨市宾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兆、孙晓伟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明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兆、孙晓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商某某(已判决)因生意事宜与被害人邵某某产生矛盾。2015年9月18日19时许,商某某通过朋友田某某(已判决)纠集刘某某(已判决)、姜某某(已判决)、被告人李兆、孙晓伟等人携带镐把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天悦国际小区小宇地产房屋中介找邵某某理论,理论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进而撕扯在一起,刘某某等人手持镐把将被害人邵某某、赵某甲、孙某乙、周某甲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诊断,邵某某头外伤,头皮挫伤,颈部、胸背部软组织挫伤,双上肢、左下肢软组织挫伤。赵某甲头外伤,颈部、左上肢、腰部软组织挫伤。孙某乙左上臂软组织挫擦伤,右手软组织挫伤。周某甲右上肢划伤,背部外伤。李兆、孙晓伟等人将小宇地产房屋中介玻璃、电脑显示器等物品砸坏。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坏物品共计人民币10550元。经侦查,被告人李兆于2016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宾县抓获。被告人孙晓伟于2016年1月28日到公安机关自首。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与到案经过,伤情诊断书,和解协议与谅解书,证人商某某、田某某、刘某某、姜某某、韩某甲、赵某乙、李某丙、周某乙、韩某乙、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邵某某、赵某甲、孙某乙、周某甲的陈述,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被告人李兆、孙晓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兆、孙晓伟在他人纠集下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在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共同实行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孙晓伟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兆犯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孙晓伟犯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晓霜代理审判员 王艺博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