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张建敏、王红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张建敏,王红梅,张建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573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负责人:郭温静,系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玲玲,系原告职工。委托代理人:章艳,系原告职工。被告:张建敏。被告:王红梅。被告:张建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张建敏、王红梅、张建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在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黄觉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