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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刑初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天林贪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林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刑初第9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天林,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案发时系汝××××村村委主任。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天林犯贪污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张天林的刑事责任为由,以汝检刑撤诉(2016)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张天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公诉机关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张天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天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海港审 判 员  左龙飞人民陪审员  周端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乔莎莎 微信公众号“”